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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推行节能新机制。一是培育社会化节能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节能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专家决策服务机制。二是推行新型节能服务模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活动。三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能效电厂试点建设,综合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研究建立提高终端用电效率的长效机制。
  九、完善激励机制
  (一)加大资金投入。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各区县也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投资担保公司对节能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坚决淘汰高耗能产品的生产与使用。
  (二)完善价格、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节能、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产品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我市支持节能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差别电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
  (三)实行节能采购。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应首先选用政府节能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和本市认定的节能产品。
  (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办法,将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提高全社会节能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全市“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动员全社会节能,树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参与的节约意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和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主要媒体要开辟节能专栏,宣传政策形势,报导先进典型,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合理消费,曝光浪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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