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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市商务、教育、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分工,积极在宾馆、商场、写字楼、饭店、医院、学校以及主要街道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供暖和制冷设备。倡导居民购买、使用带有能效标识的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五)加强农村节能。继续发展省柴节煤炉灶,巩固现有推广成果,推进器具生产的标准化和商品化。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重点推广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户用沼气池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加强柴油机的节能技术改造,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减少“大马拉小车”、机车空行空转等现象。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各级机关节能工作方案,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实行能耗统计和量化管理。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等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一)健全节能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起草完成《天津市清洁生产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制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规章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修订和颁布一批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着重抓好重点耗能设备能效和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的建立。
  (二)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积极推行节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节能监测的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区县、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合理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定期开展能量平衡、电平衡测试和能源审计,执行统计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禁止淘汰设备再用,执行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和开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企业依法征收补偿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强重点监管。一是抓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业重点加强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责任目标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其他行业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本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二是抓好对重点设备、重点产品的监管。市经委制定并公布《百种重点耗能设备目录》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企业定期向市经委报送重点设备和产品能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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