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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一)加强节能技术创新。一是搭建政府推进平台。各级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与环保产业的科技投入,重点鼓励“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并定期发布科研信息和成果。二是企业抓好自主创新。各企业要努力吸引科技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针对自身主要工艺和重点用能设备开展节能降耗攻关;新能源与环保产业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重点研发一批能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装备,在节能潜力大的关键领域尽快形成突破,在量大、面广的共性技术和通用设备上及早实现产业化。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把技术开发、引进和改造紧密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委组织编制天津市节能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加大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主要任务、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督促、引导和监督企业集中力量实施节能改造,确保实效。
  七、突出抓好重点领域
  (一)推进工业节能。一是做大增量,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继续大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污染产业的比重,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增长质量。二是做好减量,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摸清情况,制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限期治理,指导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有步骤地实行转、停、并、改,对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坚决予以淘汰。不按期淘汰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优化存量,推动科学节能、系统节能。推行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逐步将能源审计与清洁生产审核有机结合,在重点部位实施科学改造,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
  (二)强化建筑和供热节能。一是强化建筑节能。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结合旧房改造,每年实施一定比例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二是提高供热效率。整合供热热源,以热电联产热源替代小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三是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实现温度可调节和分户计量,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三)抓好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落实公交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清洁燃料汽车的生产和使用,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标准。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节能环保型燃油添加剂,努力降低车辆空驶率和机车牵引动力能耗,不断提高司机操纵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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