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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系统、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明确节能工作牵头部门和分工,充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每年对全市节能降耗指标进行分解并直接负责工业节能;市发展改革委将节能降耗分解指标纳入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直接负责金融业节能;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市节能降耗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公示;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含供热、公交及出租车运输节能);市交委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节能;市商务委负责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节能;市农委负责农村节能;市教委负责教育行业节能;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节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机构节能;各级财政、科技、质监、税务、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机构和人员。一是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确保全市能源统计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充实区县和行业节能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充实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是强化基层企业节能管理队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应配备节能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计量统计等工作。四是组建节能专业执法队伍。整合现有节能监测部门,组建天津市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对浪费能源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实行硬性考核,落实目标责任
  将节能指标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一)做好指标分解。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节能分解考核指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和具体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本系统、本地区总体目标的完成。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二)实行评价考核。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尽快制定天津市能耗考核统计办法和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节能目标完成指标、节能措施指标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没有完成节能目标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日常跟踪和年终考核,兑现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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