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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7]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能是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市能源需求对外依存度高,能源问题是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市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上升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我市能源需求总量还将进一步增加,节能降耗已经成为关系我市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加强节能工作,对于建设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城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任务十分紧迫而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做好节能工作作为优化经济发展质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一项指导原则,作为保障我市能源安全、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紧迫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挖潜力,常抓不懈,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确保节能降耗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用能方针,通过不断深化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强化法制监督、创新管理机制和提高全民意识,控制增量,调优存量,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节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9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1.12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3%以上;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6%以上;教育行业综合电耗下降不低于20%;卫生行业单位固定资产电耗下降不低于18%;市政府及直属机关人均电耗下降不低于20%;节能住宅面积占全市城市住宅面积比重年均提高4个百分点;全市平均供热煤耗年均下降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统计分析与评价考核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部门有力推动、企业主体自觉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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