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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认真分析查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的案件;对确属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经查实后,责令由企业负责人本人承担,并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滥作为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被检举人的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企业和职工反映强烈、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除严肃处理外,还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注重结合,提高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要把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以及乱评比、乱达标和乱表彰等专项工作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联动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结合,即,一是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相结合;三是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相结合;四是与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结合;五是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消除腐败现象相结合;六是与查处重大案件相结合。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加大舆论宣传,进行社会监督,是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市、县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宣传为企业减轻负担的部门和人物事迹,努力形成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减轻企业负担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推动减负工作的深化。

  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减轻企业负担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全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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