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成效,树立正面典型,推进工作。
四、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行为
(一)严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1、擅自或越权立项收费;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继续征收已明令取消或已到期的收费项目;
4、执罚机关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罚款;
5、非执罚机关乱罚款;
6、长期借用企业的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
7、无偿或者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
8、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
9、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者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10、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
11、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组团出国等;
12、强求企业提供办案经费;
1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
14、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15、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强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
16、强制企业接受应当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等服务;
17、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各类收费培训班、会议等;
18、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并要求企业承担费用;
19、只收费不服务;
20、违法要求企业设置有关机构或者规定有关机构的编制人数。
(二)加大执纪、执法力度。
市、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加大执纪、执法的监督力度。
1、坚决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根据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实际,由县级以上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将企业所承担的财物、费用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责令上缴同级财政,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