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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1、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揭发。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于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和申诉案件,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

  2、县级以上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案件工作中,要按照规定程序受理,严格实行限时受理、办结制,严格执行为举报、投诉者保密的制度。

  3、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市、县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进行协调,确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市、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监测点和联系点,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市减负办)举报电话为:2825172;传真:2822247。

  (四)建立健全涉企事项公开制度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将涉及企业的办事机构、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予以公示,对依法涉企收费要及时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在办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项,要采取首问负责制,一次性说明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准确提供办理有关事项所需信息,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对能够即时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各级行政机关、中介机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涉企活动要做到廉洁从政,依法依规,一视同仁。

  (五)完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

  1、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专门听取一次关于本年度全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综合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的汇报,以及时指导全面工作;要随时听取违法增加企业负担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报,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重大案件的组织领导,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上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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