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要建立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征求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公用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1、广播电视、邮政、电信、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路桥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不得利用独占经营地位强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四)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经营性活动费用,增加企业的负担。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的重大赞助、捐赠等开支项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所有收费部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费部门开票、银行收款”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由企业统一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费,除现场检疫、检测等特殊收费项目外,不得到企业直接收费。依法实行的罚没,必须使用罚没票据,并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的做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的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作它用。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财物支出的监督制度,对重大赞助、捐赠等开支项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缴费情况的制度。
2、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时,有关单位必须出示“二证一卡”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否则,被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3、对未经市软环境办批准,未持检查证和检查审批通知单的,企业可拒绝检查。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相同部门同层级及以下层级的重复检查。
(三)建立健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