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市政府决定对原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见附件)。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减负办)。市减负办是全市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负担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区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及措施
(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的监督管理
1、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向企业集资,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依据。
2、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年核定一次,列出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缴。
3、企业对收费项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和单位予以说明,或者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区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收费部门和单位不能提供合法依据,或者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费依据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答复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对行政机关,中介机构有关涉企活动的监督管理
1、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开展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依法开展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的,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2、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收费,要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规范涉企检查收费活动,严格执行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方案的要求,强化涉企检查、收费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二证一卡”和“按最低标准收费”制度。
3、各级行政机关对生产企业实施不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在流通领域实施商品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中介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有关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所需费用,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由行政机关支付的,不得向企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