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