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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和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用人单位欠薪超过30日的,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月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招标和工程建设竣工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不予参加招标或办理工程建设竣工手续。

  五、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监督劳务分包队伍、劳务派遣机构或项目部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案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数额。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并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按规定发包、分包给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在项目建设施工中不得存在非法分包和非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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