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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治理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遏制新的拖欠产生,依法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004]22号)和《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新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对未取得相关资金证明的,发改委不予立项审批,国土局对土地使用不予审批。

  二、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开发)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新项目开工前,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各自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须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全额返还;对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限期内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对在建项目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建设部门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工;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的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涵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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