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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由市市容委依法处理。
  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市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4.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5.自2007年5月1日起,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车辆运输渣土、工程土、沙石料等散体物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我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新车准入标准。在我市生产、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从2007年5月1日起,新购置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7月1日以后,所有新购置的柴油车、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不准其加入公交和出租运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加快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的更新淘汰。市建委负责组织更新、淘汰、改造市区内所有老旧公交车辆,市交委负责组织更新、淘汰、改造市区内长途客运车辆,确保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鼓励市区内老旧出租车提前更新。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
  7月1日以后,在外环线以内从事工程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准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天津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单位委托管理办法》(津环保气〔2006〕223号),进一步规范对年检单位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要加强对检测设备计量检测监管;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加强对检测站尾气检测工位的监管,把尾气年度(定期)检测作为机动车年度检测的第一工位,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发给年检合格证,不准上路行驶,并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
  5.机动车年检线(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标准进行检测。
  2007年5月1日开始,对我市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实施尾气排放检测试点工作,为在全市推广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奠定基础,并逐步在全市机动车定期检验中推广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及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责任制,重点解决公交车冒黑烟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市客管办除严把公交车准入关和加速淘汰尾气不达标的公交车外,还要建立严格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对冒黑烟的公交车禁止上路行驶,把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公交集团要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并根据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环保部门在客运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负责协调被检测车辆),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尾气排放状况的抽测力度,抽测率达到40%,对不达标车辆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00元罚款;5月1日以后,石油销售单位要向公交车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并把供应公交车油品质量的自检报告及供油量按季度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7月1日以后,在全市供应符合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
  市商务委、市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油品供应及质量的监督。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强化工业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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