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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

  为加大蓝天工程实施力度,巩固、提高创模成果,加快生态城市建设,迎接2008年奥运会顺利召开,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07年我市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2%,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较去年有所下降;
  完成国务院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
  各区县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有所下降,力争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都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2007年我市控制大气污染工作的重点区域为: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和毗邻北京地区的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北辰区(以下简称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及其他区县建成区,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履行绿色奥运承诺,制定并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重点在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控制污染物排放,2007年底前完成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年度任务。加大二氧化硫重点项目治理力度,落实2007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2.1%的年度目标。4月30日前确保将二氧化硫减排任务落实到企业,对列入“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监管项目必须落实减排的企业名单、减排的工程项目、完成期限和进度、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督促其如期完成年度减排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城市能源中煤炭使用比例。200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区、滨海新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改燃或拆除并网的一律关闭。
  为居民集中供热的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改燃并网脱硫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暂无热网可并的集中供热锅炉房,经市供热办批准作出改燃并网计划,在严格实施脱硫除尘措施的前提下,可暂时延用。
  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规划、供热、电力、质监、水利、燃气、海河办、风貌办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3.创新节能管理模式,强化能源高效利用。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用高效燃煤锅炉和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
  4.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管理。滨海新区建成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应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容量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稳定达到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Ⅱ时段限值要求。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新、扩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外环线内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煤供热锅炉房必须停止运行。自2007年5月1日起,凡在规划的环外环线内新、扩、改建的燃煤锅炉一律由市有关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监管。
  5.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高效脱硫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2007年以滨海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为重点,完成全市2000蒸吨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要求。同时,所有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烟气排放装置必须按国家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湿式脱硫设施必须采用脱硫剂自动加液、自动调节系统,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对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6.加快电厂烟气脱硫项目实施步伐,控制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按照“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市各电厂全面实施烟气脱硫设施安装工程。2007年完成陈塘庄热电厂1号、2号机组2×220吨/时、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2×1025吨/时等烟气脱硫项目。启动天津冠达实业总公司1号、2号、3号机组3×40吨/时,军粮城发电公司5号、6号机组2×670吨/时,陈塘庄热电厂3号、4号机组2×220吨/时,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2×1650吨/时烟气脱硫项目。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各电厂负责具体实施。
  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单位,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7.大力发展我市热电联产建设项目。按照我市供热整体规划,全面实施中心城区热电替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计划。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
  8.落实国家二氧化硫、烟尘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编制《天津市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在南开区、大港区、北辰区、静海县试点的基础上,完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9.禁止燃用高硫煤。对燃煤单位实行用煤报送制度,并出示进煤量和煤质检测报告,加大对燃煤单位燃用煤的检查、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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