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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3.1 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 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 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 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组织记者的采访活动。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进行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5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性、影响较小(Ⅳ级)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应充分发挥现场指挥员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中的作用。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同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6.2 总结评估
  6.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都、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6.2.2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6.2.3 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力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涉及本市媒体的,依法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及域外媒体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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