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政府监管职责,依法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1、加大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检查。一要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会计监督。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会计监管部门定期对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实现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二要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案件。财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并做好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三要建立检查结果公告制度。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检查结论、受处罚单位及法人名单交市财政局上报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将定期汇总政府监督检查情况并传送到辽宁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通过“信用辽宁”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受处罚单位及法人代表名单。四要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监管部门有权建议其主管单位依照法规进行处分。
2、建立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诚信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评价结果将通过“信用辽宁”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作为政府给予投融资、贷款、贴息、担保等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低的单位,要列入政府重点监督对象,督促其加强管理,提高信用等级。
3、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等管理措施,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对会计人员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将不诚信的会计人员作过失、过错记录,同时,根据《
会计法》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给予吊销,各用人单位在使用会计人员时,要查询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将诚信作为用人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促进会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4、拟建立会计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工商局、银监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听取各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全市会计诚信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诚信阜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