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1日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三章 电能保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预防和制止窃电行为,保障电力生产和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遵章使用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违法使用电能的行为,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