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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27号 2007年2月1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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