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7]38号)
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上游气价和原材料价格调整压力,经依法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
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2.60元统一调整为2.82元;
车用天然气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为3.08元。
二、焦炉煤气
出厂价格: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供应济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0.85元。
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30元;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00元、1.25元统一调整为1.60元。
三、建立燃气生产、经营企业成本监审制度。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物价局报送燃气生产、经营成本及利润等相关数据资料,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各类燃气销售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