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垃圾处理、噪声污染治理和节水、节电等工作,着力整治社区乱建房、乱停车、乱发小广告等行为,维护社区环境整洁有序。
2、开展社区环保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引导居民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动员和组织广大居民参加义务植树、种草、护绿、义务打扫环境卫生等劳动,共同建设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态型社区。
四、建设和谐社区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体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理顺党政职能部门与社区组织的关系,适应新形势要求,改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重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过重的问题,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及人民团体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和群团工作任务,须经同级社区工作(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工作经费,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防止社区“行政化”倾向。
(二)加强社区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把社区建设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和重点,分步实施,实现社区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强社区建设的布局规划,把社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居民自治、便利群众生活的原则,科学设置社区,合理确定规模,城市社区原则上按1500户至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加强社区服务网点的布局规划,规范社区服务网点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成果,从城镇、中心集镇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较快的农村起步,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社区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社区辐射,逐步实现城乡联动、整体推进。
(三)加强社区组织阵地建设。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切实解决社区必要的工作服务用房。新建社区和旧城区改建社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总面积按不少于350平方米配置;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置。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县(市、区)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配合,多途径解决。争取用3年时间,使全省各社区的工作服务用房面积基本达到35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