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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 [2006]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我省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国家测绘局授权我省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由使用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㈠《广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下称《申请审批表》,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下载)一式二份;
  ㈡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招投标书、批准文件等有关用途的证明文件;
  ㈢使用控制点成果的,还应提交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提交的《申请审批表》,应经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

  三、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经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购领手续:
  ㈠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纸质图件、控制点成果的,到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办理购领手续;
  ㈡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到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办理购领手续。

  四、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人应与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办法》附件二)。

  五、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办法》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有关审核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填写)一式二份和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出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申请人持《申请表》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向基础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购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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