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组织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单位,应按照《云南省水电建设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云移局[2005]7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水电移民档案工作3个业务规范细则的通知》(云移局[2006]90号)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当年的6月底和12月底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表,经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州(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于上年10月底前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核拨资金。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七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州(市)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