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2007]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移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负责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一)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
(二)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项目;
(三)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经批准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1个独立项目;单项工程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1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选择的重点应限于移民村组(自然村)、移民群众能直接受益,投资金额在其补助额度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组(自然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组(自然村)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