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入库、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情况;
(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七)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八)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内容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后期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移民管理部门、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后期扶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后期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伪造、编造、故意毁坏移民领取后期扶持资金原始凭证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滞留、拖欠后期扶持资金或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