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2007]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
(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采源;
(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