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1次。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下列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下列人口不能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广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对象按照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核定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核定到村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