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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2007]8号 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 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3.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分以下2种情况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照现状人口核定;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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