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7]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餐饮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称机团单位)采购、使用肉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肉品管理的责任感。
加强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管理工作,是政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用肉索证索票制度不规范、监管制度不落实、执法工作难以到位,为“私宰肉”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私宰肉”的主要销售渠道和生猪屠宰管理的薄弱环节。因此,餐饮业和机团单位及其行政主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肉品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加强肉品管理工作。
二、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保证自身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的肉品供应商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主体资格,自觉接受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做好销售台帐登记,按要求报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并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与采购方签订《广州市分割肉配送服务协议书》,同时报采购方属地工商所备案。肉品供应过程中,要使用封闭、有低温保鲜设备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向采购方出具市工商局监制的《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保证所配送的肉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对分割和配送环节出现的问题负责。如供应商有不使用《广州市分割肉销售凭据》或配送“私宰肉”等违法行为的,按《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餐饮业和机团单位要切实履行肉品管理责任。
餐饮业和机团单位食堂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购买肉品并按批次及时向供应者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销售凭据,如供应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明、凭据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拒绝收货。同时,应对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及销售凭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3个月以备查验;此外,要按照市卫生局制定的分割肉采购使用单位台帐制度和使用指引的要求,如实登记所采购分割肉品的品种、数量和供应者名称等,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记;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放心肉”上市工作,及时举报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