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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发票管理专项内容交叉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发票管理专项内容交叉检查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11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发票管理专项内容交叉检查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收管理处反映。

  一、 鉴于我市对专项检查的内容已组织过相关的自查,请各征管单位再次对照以下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领购电脑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脑普通发票开票程序”开具发票和报送开票数据,否则,只能申请使用手写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和“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要对《各征管局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发票企业名单一览表》(附件一)中列明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电脑版发票的资料进行检查。凡纳税人报送的开票软件程序及说明资料不齐全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补齐。

  二、自文到之日起,申请使用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或财务软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开票软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脑普通发票开票程序”除外)开具电脑版出口发票、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新开业纳税人,必须办理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税务行政许可手续,并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纳税人办理“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时,可使用同一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在对应的申请事项前打“√”。办税大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时应在申请表空白处注明:“已收到纳税人提供的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与“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审批权限相同,可一并进行审批,但要分别出具相应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使用电脑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在提请发票验旧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脑版普通发票开票明细数据表》(附件二)(使用A4纸);不能提供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或不能准确报送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只能申请领购手写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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