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目标是:到“十一五”末,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例达到15%。为实现这一目标,要继续扩大短期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在扩大贸易机会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我市出口前六十位的企业全面投保,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投保;加快推进农产品出口、外派劳务等保险业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通用发动机,船舶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中长期信用险业务,支持我市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及承包海外工程项目;全程介入、积极跟进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支持和促进企业向海外投资;积极推进外经贸企业国内贸易保险,促进企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区县(自治县、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领导,推动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切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贸易和投资风险。将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工作纳入外经贸工作范畴,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部署工作,定期检查,督促落实。
(二)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培训平台。各级外经贸
管部门要通过外经贸网站、研讨会、培训班、展览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产品及服务,帮助外经贸企业认识和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把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外经贸重要培训内容,帮助企业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三)建立区县(自治县、市)联络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在地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推介,收集当地外经贸委企业投保需求情况和投保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反映。
(四)建立合作机制。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信贸协作,建立高效务实的工作联系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部署工作,分析解决问题。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定期向企业通报产业政策、承保政策、风险预警、损失赔付等情况。三是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及时了解并帮助企业解决出口收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引导企业通过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强化和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四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将国外贸易壁垒等风险信息通报给外经贸企业,引导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