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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字[2007]31号)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山西、河南、辽宁等省份连续发生多起恶意隐瞒事故的事件,这些瞒报事故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延误了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报(国办发明电[2007]9号),要求依法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年来,我市在伤亡事故统计、报告方面同样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一是部分区县、局、集团总公司违反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不按时或根本不上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二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区县在发生伤亡事故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迟报、瞒报、破坏事故现场,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现象尤为突出!

  迟报、漏报、瞒报事故多发,既暴露出一些企事业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逃避安全监管,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区县、部门执法不严,安全监管不到位。为了保证我市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伤亡事故,遏制瞒报事故多发的势头,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每年1月8日前将上年度)的伤亡事故报表报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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