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全区通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项目和综合整治工作及其他环境管理任务的各级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对瞒报、谎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对项目验收后不按规定正常运行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实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建立跟踪评估和滚动推进机制,确保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2006年-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总分为100分。具体为: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自治区下达各市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每年6种污染物中自治区下达给各市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自治区下达给各市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和COD总量控制指标为目标责任书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其中任何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得0分。在二氧化硫和COD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给各市的总量控制指标内的前提下,6种污染物中自治区下达给各市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每年均控制在目标值内的得满分,否则按达标项目计分:达标项目数×40/应控制的项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