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2号 2007年2月7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任务,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情况,根据《
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落实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主体是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落实目标责任书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年初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地要建立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登记台账,定期检查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和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进展等情况,使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
第二章 考核内容、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将污染物削减任务落实到项目和企业的情况,将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告的情况、污染物总量削减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六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