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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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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规模 │ 5万吨以下 │ 5―10万吨 │ 11―30万吨 │ 31―50万吨 │ 50万吨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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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额度 │ 150万元  │ 200万元  │ 500万元  │ 800万元  │ 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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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采矿企业名称)承诺,承担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和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本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全面负责。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本单位承诺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二、本单位保证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切实履行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

  三、一旦发生因本单位未及时实施恢复治理项目,或恢复治理项目质量未达到标准,引发矿山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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