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
2、石油、天然气;
3、金属矿产,包括锶、锰、汞、铁矿、铝土矿、钡等;
4、非金属矿,包括土矿石、石棉等;
5、其他矿藏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保证金。
第五条 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项目,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保护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商市环保局后,制订全市各矿种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要求,依据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等制定保证金预提比例计算基价(见附件1)。各区县(自治县,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定计算基价,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新建矿山设计年限和已开采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评估结论等,提出矿山企业按开采原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报本级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下达矿山企业年保证金提取比例。
保证金缴存到一定额度后,可暂停缴存,待恢复治理时多退少补。保证金缴存额度按矿山规模确定(见附件2)。
矿山企业已按主采矿产品缴存了保证金的,其综合利用的煤层气等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 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矿山企业,按批准的开采规模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采矿权证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原有矿山企业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新建矿山企业建设期不计提保证金,投产期首年按批准的年开采规模确定当年保证金计算基数,次年起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