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07〕41号)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