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个考室一般安排25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生人数,但每个考室最多不得超过30位考生(考试座位的安排见附件6)。
2.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5)。
3.考务组织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制定本地区考试组织方案(含领导小组、考点设置、考生座位安排、后勤保障等),并在2007年7月20日前将考试组织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考场考室安排情况,请于2007年8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准考证号的编排
1.编排负责单位。
准考证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排。编排准考证号,应当以专业法律知识类别为标准,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整理汇总后,将不同专业考试类别的考生依序编号。
2.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共13位。前三位为“207”,代表2007年;第四至第七位为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3),其中第四、五位代表设区市,第六、七位代表所在县(市、区);第八至第九位为专业考试类别代码(各专业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4);第十至第十三位为考生顺序号,不得重复。考试时,以考生顺序号安排考室、座位。
3.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应在2007年8月20日前发放到参加考试者手中。
七、考题及考卷
(一)出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出题、统一印卷、统一评卷。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组织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格式、出题时间另行通知)。试卷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统一印制。
(二)巡视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与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等省直部门,组成考试巡视小组。试卷由巡视小组在考试前带往各考场,并在考试结束后全数带回。巡视小组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