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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结束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中应载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的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候补中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一个取得中标资格。

  (一)逾期不签订《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逾期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或者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四)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做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五)不得接受投标人拜访;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的规定。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组织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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