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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企业资格条件和经营规模、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近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并负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一项为零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有的内容和评分项目均计零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参加;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上网的计算机及其它可对外实施通讯的设施;

  (五)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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