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资格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四)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
(五)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交招标人签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并应当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