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资格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四)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

  (五)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交招标人签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并应当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