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不具备法定公开招标投标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在新闻媒体或者相关交通运输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向邀请对象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并提供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是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中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必须符合《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