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闽政办[2007]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的精神,现就建立2007年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促进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主要指标
(一)全省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二)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65万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8万人以上,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2.5万人以上。
(三)全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万人以上。
(四)全省劳务派遣人数达45万人以上(其中净增15万人以上)。
(五)全省当年累计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000万元,力争全省无零贷款县(市、区)。
(六)围绕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推动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包括减免税费、社会保险补助、小额贷款、就业援助、就业服务、接续社会保险、加大财政投入、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和企业裁员维护职工权益等政策要认真落实。
(七)继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当年各级财政用于促进再就业资金的实际投入要比上年有所增加,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的落实。
二、各设区市要将省下达的各项指标(详见附件)分解到所属县(市、区),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再就业任务重的设区市要提出并下达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指标。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08年一季度组织自查。省政府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对各地2007年度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