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新建、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经审查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及预核准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申请人持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商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取得市商委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申请人凭规划确认文件和预核准文件参加土地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规划确认文件、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报市商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商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市商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市商委颁发。
第三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