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市商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六)市商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