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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市商委审查后,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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