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听证组织部门同意,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听证组织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如果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听证会前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要求听证人回避的申请,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更换该听证人。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的情况、听证人和公众陈述人名单、听证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有关工作人员陈述审查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员应记录在案;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人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中止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陈述和询问。
第十八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提供的审查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的陈述内容;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辨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人和公众陈述人对听证会各方的意见进行评议和研究,并提出对行政许可的建议意见,作为听证会结论。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会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