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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50号)


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已经第七十二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和《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规划、测绘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听证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测绘行政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公示的结果,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实施规划、测绘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经公开征询意见、了解和协调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仍提出听证申请的,应组织听证。
  第六条 分局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分局负责组织;
  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组织;
  局长办公会决定听证的,由局长办公会议指定组织听证的部门。
  第七条 依本规定第四条举行听证的,听证会应有听证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公众陈述人、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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