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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失效]


  (五)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报AA级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三)经营状况良好;

  (四)商事信誉高,并有相关优良记录。

  第九条 申报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的财务报表;

  (三)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 驰(著)名商标及“知名字号”持有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中介、重点中介、优势中介”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强势企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无投诉记录的企业,以及拥有其他优良记录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

  第十三条 认定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结合工商业务管理系统“经济户口”中实地检查、巡查情况、案件情况、警示情况等信息,对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年检免审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法人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免审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年检免审企业”证书,予以公示,并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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