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
(渝工商企监[2003]21号 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AAA级、AA级年检免审企业;经认定的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三年,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两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报AAA级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五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
(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经营状况良好,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
(五)商事信誉高,并有相关优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的财务报表;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年检年度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
(四)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